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指导意见》指出主要任务:
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
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
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